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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的结果有三种,一是退回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三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一审终审是指事件通过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结束的制度,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上诉,人民检察不得按上诉审查程序抵抗。1、《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事件。宣布失踪或死亡事件。认定市民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事件。认定财产没有主要事件。确认调停协议事件,实现保证物权事件,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相关规定。2、第178条按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执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事件或重大、困难事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其他事件由审判员独自审理。下列案件实施一审最终审查:1、最高院制作的一审民诉案件2、不服不受理.拒绝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3、催促程序审查的案件4、宣布催告程序审查的案件5、特别程序审查的案件6、根据破产程序审查的案件7、一审民事调查书结束的案件8、所有决定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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