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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确保货物的包装与标志等符合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规定,并在运输单证上准确注明货物的技术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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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二)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在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的;(三)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对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进行危害性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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