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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彩礼退还新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
新《婚姻法》、《民法典》(2021.01.01生效)之中都没有关于对彩礼的规定,这些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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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礼金俗称“份子”钱。结婚给“份子”体现了中华民族礼尚往来的传统习俗,表达了对新婚夫妻幸福生活的美好祝愿,累加的“份子”亦是一笔可观的收入。现有法律对婚姻礼金的性质和归属无明确规定,学理上关于婚姻礼金性质和归属的认识亦不尽相同,一种认为属于新婚夫妻共同财产,一种认为哪方亲朋给予则归属哪方个人财产,一种则认为表明赠与给哪方的则归属哪方所有。实际诉讼中,处于优势一方认为“份子”钱中的大多数都是其父母的亲朋好友送的,且这部分礼金还需要其父母日后归还,与对方毫无关系,对方无权要求分割;处于劣势一方则认为礼金是来宾对新婚夫妻的祝福,受婚礼场合和赠与目的的特殊限定,礼金应属于新婚夫妻共同所有,己方有权要求分割。
新婚姻法已经过期。民法典对彩礼的规定如下: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支付并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支持。
首先,返还彩礼的条件必须以双方离婚或者还未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其次,返还彩礼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这种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如果当地没有这种给付彩礼的风气存在,对于男女间交往所给付的财物不能认定为彩礼。 在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或者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原因,结婚时间不长就离婚了的,可要求返还全部或部分彩礼。 另外,给付彩礼一方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此时虽然已经结婚,但在离婚时彩礼也应当返还。这里的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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