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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拟财产一般可以认定为是婚前财产,但夫妻有特殊约定的除外。例如一些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所以应属于夫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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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不能一概而论。一些网络虚拟财产,如QQ号、游戏装备等,由于个人长期使用,已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且未被夫妻双方用来赚取利润,不能轻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是用来盈利的,比如网店,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牛郎和织女是一对夫妻,牛郎虽然已经结婚生子,但十分迷恋一款流行的网络游戏,作为一名骨灰级玩家他每天花大量的时间玩网络游戏,为此也花费了很多金钱。在游戏中他认识了女玩家赵小姐,双方情投意合,在网络游戏里结为“夫妻”。由于在网络游戏里配合默契,牛郎和赵小姐得到了游戏里的最高装备“倚天剑”。在游戏中,有玩家愿意出5万元人民币购买倚天剑,但他俩一直没舍得卖。后来牛郎因意外事故去世,赵小姐和织女都认为倚天剑的所有权属于自己,虚拟财产继承一起双方的争议。为此,双方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倚天剑”。 织女能否继承“倚天剑”,关键还要看“倚天剑”是否属于牛郎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㈠公民的收入;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可见,网络游戏中的“倚天剑”就属于第七款规定的“公民其他合法财产”。而且牛郎为了得到这游戏装备“倚天剑”,不但付出了耗费了大量时间、脑力和体力劳动,而且支付了上网费用和游戏卡充值费用。所以说,牛郎为了得到这“倚天剑”是支付了对价的。倚天剑是牛郎在游戏中通过劳动得到的,也就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属于合法财产。所以游戏装备具备财产的基本属性。应当属于玩家所有的无形私人财产,是可以作为遗产由它的继承人继承的。 因此,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都是牛郎生前的合法财产,随着牛郎的去世即转化为他的个人遗产。织女作为牛郎的合法妻子,依法可继承他的遗产,因此“倚天剑”应该归织女所有。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倚天剑”是牛郎与赵小姐共同努力获得的,是二人的共有财产。织女只能继承属于牛郎的共有份额,其余份额归赵小姐所有。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 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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