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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以出让方式提供独立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县城乡规划...
需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县城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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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乡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规划、同步敷设、同步验收;在城市重要区段,各种电力、通讯等线路均应当采用地下敷设;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要求逐步改造入地。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新建各种通讯管线、通讯基站等通讯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地下工程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放线。建设工程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申请组织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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