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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08条中的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只要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124条中的起诉条件,则就应该登记立案。若当时并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则在收到了材料之后,最迟在7日之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因此,民事纠纷起诉最迟7日之后立案。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08条中的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只要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124条中的起诉条件,则就应该登记立案。若当时并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则在收到了材料之后,最迟在7日之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因此,民事纠纷起诉最迟7日之后立案。
民事诉讼法对审理期限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程序,针对案情相对复杂的。另一种是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相对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 一、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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