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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子分割的情形如下: 1、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可以由双方达成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 2、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向...
1、新婚姻法,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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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三)有赌搏、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其次,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过一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所列情形可视为婚姻法条款的补充。再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妇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除上述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还要考虑到本次审理前原告曾经起诉过离婚的情况,二次起诉甚至三次起诉与第一次肯定会有不同的程度的差别。
第一种情况,男方提出申请。诉讼中,如果丈夫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会提出亲子鉴定。目的是可以不承担小孩的,可以不小孩,有的甚至是以前抚养小孩的费用也要求对方支付。第二种情况,女方提出申请亲子鉴定。妻子主动提出其婚内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认可,女方即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其原因可能是: (1)双方争夺孩子的,妻子为争夺抚养权,提出申请。 (2)妻子怀疑丈夫所提出的孩子系其在外养下的私生子,企图通过合法的认领回家,故女方出于追究男方与该收养孩子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动机而申请亲子鉴定。
如果纠纷中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的股份,那么离婚进行股权分割时,无论持有的股份所占的比重有多大,法庭都不会认为该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如果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优先购买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以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使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在分割的时候,还是要先对股权的性质进行认定,区分个人财产和,不过此时的分割与金钱的分割不太一样。如果被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的话,那么对于婚后股权的增值部分需要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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