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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效力证明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2022-07-14
遗嘱是遗嘱人死后才发生遗嘱效力的书证(有的遗嘱形式兼具物证的特定,如自书遗嘱),成为解读遗嘱人生前真意的依据,为保证代书遗嘱真实客观反映遗嘱人处分遗产的意愿,我国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具体规定大体有: (1)《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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