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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户口迁入需要哪些证件? (一)办理本市城区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2、迁入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或《准予迁入证明》; 3、新立户的需持住房证明; 4、城区农业户口迁入需持街、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的证明; 5、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入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二)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和3张身份证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 2、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户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退伍、出国、劳改劳教放回人员凭相应证明和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证件办理; 5、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入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第七十二条出生登记 凭《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和父母户口簿,到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七十三条死亡注销 凭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非正常死亡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公安局可以受理非转农,但是要满足严格的条件。 一、前提条件: 与一般的户籍迁出和转入不同,非农户口转成农业户口需要事先应征求当地农村的同意后,取得村民小组同意接收书面证明、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再持证明书去乡镇派出所,递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户口准迁证。 二、须递交的材料包括: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村民小组同意接收证明(全部村干部同意后签名、按指模); 4、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村委会主任、书记同意后签名、按指模); 5、大中专研究生毕业回原籍的,须提交《毕业证》、《失业证》; 6、夫妻投靠的须提交《结婚证》,“非转农”的要提供《失业证》; 7、投靠父母的须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和《未婚证》; 8、在农村分有宅基地并建好房屋的,要提供《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分配证明,派出所要做调查材料,同时还要提供相关材料。 三、审批: 乡镇派出所收到并审核材料后,再上报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市区需逐级呈报至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1、本人带上其工作单位的证明、身份证到迁往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证明〈准迁证〉。 2、再回到原户口地派出所迁出户口。 3、将〈迁出户口证明〉拿到迁往地派出所上户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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