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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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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地防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其形式和内容都作了较周密的规定。从形式上讲,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里的广告和其他方法实际上已涵盖了所有能够使社会公众知悉的各种宣传形式。就宣传的内容而言,经营者不得就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换言之,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上述任何一方面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采用假冒或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2)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3)利用贿赂性销售进行竞争的行为; (4)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5)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损害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6)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我国政策和法律中曾对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有过一些规定,但均未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犯罪及其处罚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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