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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格式合同条款的方法

2024-11-13
格式条款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其具有以下特征: 1. 并非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不一定是格式条款,除非它们具有格式条款的特征。 2. 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如果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而如果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例如,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1条第2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作具体商议的,不属于一般交易条款。” 3. 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对于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统一起草、印制,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统一采用的合同,如目前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统一使用的房屋预售契约,不能认定为格式合同,而只能作一般合同处理。这种合同文本一般由政府向发展商出售,由发展商向业主出示、按要求填写,但发展商使用该合同是因为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非自己自愿,而且发展商和业主的利益一般在合同中得到了较好的平衡,因此,也不能对发展商施以特别的限制,尤其是不能在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作出不利于发展商的解释。 民法典的规定也说明了不是当事人拟定的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当然,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拟定,交由政府审核或备案,不改变其格式条款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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