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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垄断协议的情形: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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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合作行为。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横向协议一般指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例如,在一个市场区域,只有两个手机制造商,两个手机制造商达成达成协议,每年手机发货量不得超过10万台。销售的手机价格最2000元以上。这样的协议是横向协议。纵向协议是经营者与交易者达成的固定向第三者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者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这种情况多发于品牌制造商和经销商之间。例如,着名的强生公司在销售协议中要求医药缝线的经销商不得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这样的协议是纵向垄断协议。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 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包括横向的协议和纵向的协议。横向协议通俗的说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同协议。比如一个市场区域,只有两家手机生产商,于是两个手机生产商达成协议,每年手机出货量不得高于10万台,所销售的手机价格最低不低于两千元,这样的协议就是横向协议。纵向协议,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关于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者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这种情况多发于品牌厂商与经销商之间,比如出名的强生公司曾在经销协议中要求医药缝线的经销商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这样的协议即属于纵向的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包括横向的协议和纵向的协议。横向协议通俗的说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同协议。纵向协议,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关于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者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这种情况多发于品牌厂商与经销商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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