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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关于什么是无过错赔偿责任,我在《交通事故处理实务》那个专辑中已经有了较详细的解说,在这里不再多说。既然是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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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是有机动车的商业险,原则上不垫付,不看望,不买慰问品。现在事故责任划分还没下来,你自己感觉一下,要不是你的全责就不用垫付医药费,要是你的全责,那还是适当的垫付一点,不要垫付的太多,都则他拿着你的钱乱花一汽,到最后还不和你结案,搞的特别被动,让他们自己拿钱看病,他为了把他的钱要回来,就会尽快的和你结案。你要是感觉是双方都有责任,也不要垫付医药费,告诉对方没钱,等出院一块算。
可以先垫付医药费,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再确定具体赔偿事宜。
交通事故垫付医药费的新规定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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