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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如果第一次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第二次非法持有毒品距上次不足五年,又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可以认定为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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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需要根据所持毒品的种类、数量等量刑情节,来决定刑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有争议,但实务中还是能达成大多数的意见,认为已经被吸食、注射或者以其他方式“消耗”或者“消费”的毒品不应再计入,以行为人以往拥有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非法持有毒品总量于法无据,对已经吸食、注射的毒品计入非法持有毒品总数之中违背了双重危险原则。如果可以累计的话,那么很多一直在吸食毒品的吸毒分子,多年下来都能构成犯罪了,打击面过大,因此不能累计。
可以。 对于多次少量非法持有毒品,每次数量达不到定罪数量的情况,应当作一个时间限制标准,即行为人在较短的时内持线性地多次少量非法持有毒品,累计起来能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的行为,可以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这样可以防止少数人规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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