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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2.在主观上必须为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3.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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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客体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刑警逼迫罪行。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涉嫌犯罪被判刑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人身权利。刑警强迫受审者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直接侵犯了市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本罪侵权对方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有可能根据一定的证据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告罪,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侵犯本罪的对象。如果他们的刑警强迫他们构成犯罪,他们将根据暴力进行科学调查。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地表现为对嫌疑犯。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态肉刑,强制供词的行为。首先,刑事对象是调查中的嫌疑犯和起诉。审判中的刑事被告人。涉嫌犯罪。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实际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警方法必须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肉刑是指对受害者的肉体施加暴力,如悬挂、捆绑、殴打、折磨其他人的肉体的方法。变相肉刑是指对受害者使用非暴力的破坏和拷问,如冻结、饥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都可以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强迫嫌疑犯的行为。被告人作为行为者期待的供词。供应.供应是错误的审查方法,但不是刑事供应。3、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人员。刑事诉讼是行为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有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只有故意,有强制供词的目的。关于行为者是否被供述,嫌疑犯.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者对嫌疑犯、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态肉刑不是为了强制供词,而是为了其他目的,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合适的。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刑讯逼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下面我们根据刑讯逼供罪这一概念,具体分析此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2、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未受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其他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伙同刑讯逼供的,以刑讯逼供罪的共犯论处。 3、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口供,、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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