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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二)引诱、容留、介绍十四岁以下十八岁以下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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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决定》的规定办理。对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二)本解答发布后,对应当按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决定》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决定》公布施行前已处理的案件和本解答发布前已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决定》处理的案件,不再适用本解答。 (三)鉴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决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决定》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已进行修改、补充,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决定》公布施行后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决定》处理的案件,在诉讼文书中不再引用上述有关条文。
最近我们浙江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处理比较严厉,一般是这样子的。 首先,关于嫖娼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我们浙江这边一般关押3到5日左右放人。 其次,关于您朋友威胁卖淫女的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如果确实存在,或者经过公安机关查实的话,那么他确实涉嫌敲诈勒索(未遂)。但定罪量刑的话,有公安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者如果你的伤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那么对方就涉嫌故意伤害,应当承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其他刑事责任; 如果达到重伤,那么对方应当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责任。 对于人身伤害的,依据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犯罪嫌疑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建议做做朋友的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然后看看事件发生时是否有相关视频监控或者证人等,积极跟公安机关沟通。您个人呢凭着自己的力量,尽力提供相应的线索为突破案件提供良好的帮助,一个案子会有一个真相和很多的线索的,我们要有信心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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