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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的立案标准,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1、强迫公私财产价...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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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破坏或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制或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行破坏或任意破坏,占有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者、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财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引起他人精神异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严重情节。(1)公私财产价值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价值2000元以上;(2)多次强迫、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3)强迫或任意损坏、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丐、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4)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6)其他严重情况。符合上述解释规定的,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占用公私财产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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