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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方指标具不具备财产性

2023-11-02
安置房指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因安置房指标具备一定的财产性,就指标转让后所得的钱款应当予以分割。又因安置房的指标是相关部门基于被拆迁人员生存需要给予被拆迁人的安置利益,又同时具备了一定的人身属性,在分割这一财产时应当考虑作为拆迁安置人的身份特性。被拆迁房屋为夫妻一方婚前父母遗留的,如双方婚后未进行改建或翻建的,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房屋被征收拆迁后的利益应由夫妻一方享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在建房屋,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办理产权登记后才能进行分割,但在安置房交付后,取得产权证前可以就房屋的使用权、居住进行裁决。因房屋指标是一种资格,指标本身不具备财产属性,因此法院也无法判断指标本身的价值,在其转换为实际房屋之前,其仅为期待性权利,单纯就指标问题是无法进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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