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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监督检查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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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监督检查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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