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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用职务之便变卖企业财产是算职务侵占的,职务侵占罪是指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职务侵占罪的条件主要是: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因此,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不一定在公司有职务,不一定属于公司员工。如果该股东同时是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不是公司职员,则不构成职务侵占,属于财产民事纠纷。
股东是否可以向公司借款要看股东是否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是,不可以向公司借款;如果不是,可以向公司借款。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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