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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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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对于婚假有明确的规定的,一般需要满足几个条件的,首先是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的,如果双方不再一个地方工作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路程假的。有的是在探亲期间结婚的就是没有路程假的。在婚假里面其实也是包含了公休假(周末)和法定假的,其次是如果是再婚的也是一样可以享受婚假的。法定的婚假是3天的,根据不同省份一般加上鼓励的假期也有10多天的。但是现在有些单位可能不承认再婚的婚假,认为一个员工只能请一次婚假,其实单位的这一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2、取消晚婚假是这次的新规定的,因为国家在2016年已经正式放开国家二胎政策的,因此就不鼓励晚婚的,不过每个省份对于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些鼓励政策的,一般会在另外给予一定时间的假期的,一般至少有10天左右的,到生育的时候男性还有陪产假的。上面就是关于婚假新规定的,就是取消晚婚晚育假的。对于再婚的一样对待的,不区分婚假天数的。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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