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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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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旦变更得到支持,原先给付的一次性可以要回,而且可以让对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2、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 3、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夫妻双方离婚时在离婚协议或判决、调解书中对子女的进行了明确,如需变更,首先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变更,如无法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权。变更抚养权诉讼案件属于一般民事案件,立案、、调解判决程序,与其他一般民事案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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