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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承租人变更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如何应对?

2024-12-02
公房租赁关系中,通常只有一个人居住,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可以称为同住人。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有居住房屋中,承租人去世或变更租赁关系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并且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或出生时,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需要变更承租人。下面根据情况逐一列举: 1. 变更给第三人:承租人可以变更给其他人,但必须经过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并得到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变更时,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二是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2. 变更给共同居住人:如果承租人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且这些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承租人。变更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这些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二是新的承租人必须是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当然,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书面确定承租人,优先考虑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 3. 变更给非共同居住人的亲属:如果承租人去世,其生前在本处又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但只要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承租人。如果协商不一致,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是原承租人的配偶,二是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是原承租人的父母,四是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如果出租人怠于指定承租人或指定不适格的人,其它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向出租人提起诉讼呢?答案是肯定的。分两种情况: 1. 如果出租人怠于指定承租人,其它利害关系人可以诉讼至法院要求确定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2. 如果指定的人不适格,其它利害关系人可以诉讼至法院,要求撤销出租人的决定,并重新确定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在诉讼中,对承租人资格有争议的各方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以维持出租人的确定为原则,除非原先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所确定的承租人明显不符合《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意见要求,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依法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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