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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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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和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在城乡规划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内,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市安全生产监管、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危险化学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交通港口、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市禁止、限制、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的目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四)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本市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市和区、县两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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