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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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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没有规定数额、情节的限制。但是,根据《刑法》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应认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要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未携带持枪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显然也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2、要把本罪与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并没收其枪支、弹药,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但不构成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和弹药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立法上没有规定金额和情节。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视为犯罪,可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1)区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罪。后者显然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扣留未携带枪支证件的枪支,不能认定为本罪。(2)本罪应区别于禁止携带枪支和弹药的地区和场所依法配备和配置的枪支和弹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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