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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手一般是拿不回东西的,比如520红包,纪念品等等,都属于男方赠与女方,女方取得财产后,男方无权撤销。但是,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东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谈恋爱骗取钱财的,是属于诈骗的行为,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司机关会对涉案财物进行追缴,追缴财物后会如退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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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阶段我国民事法律对分手费无明文规定,致使审判实践界对分手费纠纷的救济处理尚无统一作法,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在审理分手费纠纷案件时确认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判决给付分手费一方履行分手费给付义务。另一种情形是不认定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判决驳回接受分手费一方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判决给付分手费一方履行分手费给付义务,那一方怎么给付分手费呢?给付分手费的方式如下: 1、当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马上给付对方分手费。 2、以承诺方式给付对方分手费。承诺又包括欠条承诺、借条承诺、抵押承诺等。 3、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分手费的数额以及给付期限和方式。 4、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的一方将其个人私有的债权、股权、经营权等作为分手费转让给对方。
如果双方赠送的是大宗物件,像汽车、贵重金属等,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即动产像汽车、手表等在交付前享有撤销权,房子等不动产在过户前享有撤销权。如果权利已经转移,则不能随意撤销,除非满足法定条件,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当然如果是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与大额财产,也属于附条件赠与,如果不能结婚则条件不成立,这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要看情况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恋爱不同于婚姻,不受法律的调整。恋爱、订婚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恋爱期间,互赠一些财物,这可以视为一种正常的赠与关系,一方送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还;如果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因送礼或其他花费而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若赠与物已毁损而不存在,可折价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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