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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国家实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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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物业前,建设单位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为物业服务企业启动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物业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使用说明书、质量,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公共绿化的维护;(三)公共区域的保洁;(四)公共秩序的维护;(五)安全防范的措施;(六)车辆的停放管理;(七)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八)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九)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十)物业服务的收费方式、标准及财务的监督管理;(十一)争议处理方式;(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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