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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土地地役权的合同内容有:地役权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相关身份信息、租用土地具体位置、租用目的、租金、租期、租金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违...
建立土地租赁合同的要求是: 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人数超过两人;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达成协议; 3、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上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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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方愿意将本村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出租地坐落地址:,出租地面积共计亩(国际亩)。第二条租赁期限:土地租赁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条租赁金额及付款方式土地租赁费用按年支付,每年的月日之前,付清下一年的年租赁费。按每平方元计算租赁费。第四条租赁用途:乙方租赁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本土地租赁合同生效后,甲方将合同项下的土地、青苗及地上建筑物交给乙方使用,并负责协调周边关系,原甲方所建地上建筑物归乙方负责处理,但善后协调或涉及赔偿等相关事宜一律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2、租赁期间,土地使用税及村委会相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水电费用生产性费用除外);国家对农村土地相关政策性的补偿由甲方享有。3、合同签订后,在乙方承租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接口或其他形式提高租赁费价格,亦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其他形式收回租赁权。如遇国家征地、占地等情况,必须充分考虑乙方的利益。甲方租赁前的建筑物赔偿金归甲方所有,乙方承租后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及种养植物、设施、机械等。赔偿金归乙方所有,并退还乙方所交纳未到期的租赁费。4、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水和电,水电费按国家标准收取。5、双方发生矛盾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断路、断电、断水等方式影响乙方使用,因上述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照法律和本合同约定,享有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乙方依约按时交纳租赁费,交费时甲方应出示相关证据,如乙方不能按时交纳租赁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3、在租赁期内,乙方可根据需要建设部分生活和生产用房。因同甲方协商后,乙方有权利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4、租赁期内,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上的水、电的费用。5、乙方应爱护村内环境及公共设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村规民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第七条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如不续租,乙方所建地上建筑物及种植、养殖物、设施、机械、水井(乙方投资)等由乙方与甲方协商,限时自行处理。第八条违约责任:在本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则乙方场地内所有建筑物及其他设备的投资由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并如数退还未到期限所缴纳的租赁费。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交纳的租赁费一律不退。第九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市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租赁合同期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方和乙方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发包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乙方:(签章)年月日签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后,虽然说产生的增值费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承担的,但是增值税产生的税费一般也都合计在土地使用权租赁费用当中了。增值税的税率是法定的,具体要交的标准就要看土地使用权租赁费用了。
我国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 一是国有土地租赁;出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交付土地。承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租赁金,并遵守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第55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国有土地租赁;(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山东省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除依法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依法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外,均应实行有偿使用”;《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10条规定“租赁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非经营性单位将国有划拨土地随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将租金收益中所含的土地纯收益上缴县(市)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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