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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调解依据;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各方的损害赔偿责...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调解依据;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各方的损害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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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调解书应当按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第一,首部。首部应当依次写明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当事人、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 第二,正文。调解书的正文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这部分内容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不能简略或疏漏,应当具体、明确而有重点地写在调解书里,避免当事人履行调解书时因有异议而发生新的纠纷。 第三,尾部。调解书最后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写明调解书的制作时间。同时,调解书的尾部要写明“本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2、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第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第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第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第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3、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调解依据;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5、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6、调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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