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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申请后,经初审合格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发明专利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最新技术的传播,他人在发明的启迪下,尽早地研究和开发出更新更先进的技术;另一方面能使社会尽早得到发明创造的信息,避免重复开发,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但是申请人担心公开申请内容,他人就可能利用该技术进行生产销售,但由于专利尚未授权,申请人无法行使专利权,有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这对申请人不公平。 专利法为弥补权利保护上的空白,特规定了“临时保护”。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当然,一般情况下被警告人不会在专利授权之前轻易认可申请人的主张而支付该费用,对此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授权之后在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该费用,从而获得相应的救济。 因此,允许社会公众使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的技术,同时规定申请人可以从中获得适当的使用费,是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
商业秘密的秘密点的保护方法: 1、培养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2、建立全面的保密制度,落实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战略; 3、制订与商业合作伙伴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4、建立企业生产、销售、物流、售后服务阶段保密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 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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