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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
企业债权人的基本特征:债权人对企业无控制权;债权人有固定收取固定收入;债权人的利息可以抵税;债权人破产时有优先清偿权;并可以要求司法机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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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根据公司的设立、经营和具体需要,将公司严格分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企业。其中,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合伙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设立的企业组织形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同承担盈亏和风险 。合伙企业一般不具备个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类型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只出资,共同承担损益,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特征如下: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企业。 3、外资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外资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4、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在中国投资举办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这种形式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投资方式、分配方式、风险方式、回收投资方式、承担责任方式、清算方式的不同又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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