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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
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可以检查检测到的人身损害程度。死亡、残疾,或者是由于器官性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等。损害程度是通过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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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哪些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4、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医疗事故的启动:医疗事故法医鉴定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两种启动方式。前者属于行政鉴定,解决的是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和赔偿调解问题。后者属于自行委托的鉴定,其作用在于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判定的标准”。即可提起鉴定的申请人为: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患双方。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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