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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一)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将债务转为资本;(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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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债务人为其他企业时,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2.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即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在这种方式下,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先冲减已提取的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或未提取减值准备的,将该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同时,债权人应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按公允价值计量。发生的相关税费,分别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ttttt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达成协议的交易。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以下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1)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等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上报,分别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上报》。(二)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三)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对方股份并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由同一方或者同一多方最终控制,债务重组交易的本质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进行权益分配或者接受权益投资的,适用权益交易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一种方式:以现金清偿债务方式。 以现金清偿债务方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债权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种方式:以非现金资产偿还。 以非现金清偿债务方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债权人企业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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