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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第三条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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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是指对吸毒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康复治疗。但它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刑事处罚。为什么这么说了,原因如下:1.法律规定,一般可以允许开办戒毒所的都是县一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同时此时目的性很强,要求是为了戒毒工作的需要,另外国家对社会组织开办的戒毒所也予以扶持。因此,戒毒所不同于监狱,住在里面的,不是犯人,只是需要康复治疗的人,也就是那种需要强制戒毒的吸毒者。2.吸毒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是否进入戒毒所强制戒毒,强制戒毒也可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不经过法院,不许要审判。其他机关无权决定。这表明,吸毒人员的人生自由并未被限制。3.按照法律中的要求,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减少或者延长戒毒时间由医生诊断决定,而不是由司法机关裁判。如果吸毒人员毒瘾较浅,很快就可以戒除的话,自然可能进入戒毒所不久就出来了。4.被强制戒毒人员的权利和普通人的权利基本相同。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综上,我们可以知道,强制戒毒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刑事处罚,它只是强制康复治疗措施。尽管如此,还是建议大家,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强制戒毒不属于行政处罚。作出该决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而该措施是对吸毒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因此强制戒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戒毒不是刑事处罚,也不是治安处罚,只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康复治疗措施。 《禁毒法》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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