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种子、种畜、种禽、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机械、器材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
为了加强对生鲜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生鲜食品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鲜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鲜食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或者经初级加工的,可供人类食用的生鲜产品,包括蔬菜、瓜果、食用菌、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等。
生鲜食品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和畜禽产品;(二)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水果、蔬菜、畜禽和畜禽产品或者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畜禽产品;(三)加工、销售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及其产品;(四)收购不符合生鲜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生鲜食品的生产,应当以农产品无公害化生产为导向,推行种植、养殖向基地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符合生鲜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种植、养殖基地规划。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52人已浏览
1,973人已浏览
813人已浏览
6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