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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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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提出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在哪里办理的问题是这样的,(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登记法律规定的办理程序有:收养人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对收养人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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