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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判刑为:行为人犯此罪,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
本罪本罪的对象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客观方面,在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给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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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量刑标准: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2、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在1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15万元以下,间接经济损失在75万元以上;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4、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破产的;5、造成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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