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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一般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满三天,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具体期限可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决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严重违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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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有相关规定,但是已废止。可以供参考。
1、员工旷工的天数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企业就可以辞退。 2、对于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员工,企业可以立即辞退且不用补偿员工,一般连续旷工三天就属于严重违纪。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般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满三天,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具体期限可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决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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