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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财产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而增值,如房产、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那么这部分增值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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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民法典》本身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层面仍然是空白。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对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法律一般采原物主义,我国《民法典》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精神,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 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由于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基本上是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共识。
婚前财产是一方婚前取得的动产和不动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属于该方个人所有,与对方无关。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分割个人财产。如果股票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前,股票本身属于婚前财产,不能分割。但是,股票的收益是否也是婚前财产呢?这个就要区分具体的情况了。 一、如果婚前购买股票,婚后没有任何的经营操作,由于市场原因自然升值,升值部分还应该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二、如果婚前购买股票,婚后进行了积极地管理操作,股票收益应当视为投资所得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综合来讲,婚前购买的股票本身还属于婚前购买方的个人财产,但是根据夫妻是否在婚内对股票账户进行管理操作,所得收益分别定性为自然增值和投资收益。如果定性为投资收益,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
股票投资,营业额增加后必须缴纳增值税。投资、共同经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商社投资和共同经营的,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时免除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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