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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三款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自执”罚款须同时具备逾期不履行、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个条件。根据《行...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三款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自执”罚款须同时具备逾期不履行、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个条件。根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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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三款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自执”罚款须同时具备逾期不履行、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个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起诉,而起诉的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为三个月。由此,税务行政机关“自执”罚款的开始时间应为纳税人逾期缴纳罚款的三个月后。强制执行根据不同的机关会有不同的执行具体的方式,比如说我们国家的税务机关主要是强制当事人缴纳税收,如果在相关的通知发放到位的情况之下仍然不进行缴纳的话,就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具体点来说的话,包括查封扣押财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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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当事人是必须缴纳的,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当事人确有困难,可以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 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的申请后,会立案执行,强制执行的方式可以包括强制冻结划拨当事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当事人的可执行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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