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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刚成立,签订租赁合同若无公章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
合同如果是单位之间的。应该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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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发起人或者出资人签订。因为公司成立,首先要有公司地址和办公地址,既然还没成立就还没有领取,这时,为准备成立公司前的工作,包括对外签订的有关为公司成立目的合同,就应由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决定的代表人签订,也可以由全体发起人或者出资人签订。当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要有一整套公司设立材料,其中的、法定代表人任命书等材料,均可以与合同中的签字人印证。《》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基本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基本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可以由发起人或者出资人签订。因为公司成立,首先要有公司地址和办公地址,既然还没成立就还没有领取,这时,为准备成立公司前的工作,包括对外签订的有关为公司成立目的合同,就应由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决定的代表人签订,也可以由全体发起人或者出资人签订。当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要有一整套公司设立材料,其中的、法定代表人任命书等材料,均可以与合同中的签字人印证。《》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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