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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解(2000)4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刑的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因此罚金刑的执行由第一审人民...
走私案件的罚金属于财产刑(包括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对不缴纳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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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那么罚金刑的执行主体肯定是人民法院。至于赃物赃款,虽然公、检、法在案件侦查、审查及审理阶段均有追赃的义务和责任,但法院为案件最终定性,法院的判决最终具备可执行的法律效力,因此xx认为仍应由法院执行罚金比较妥当。那么,在法院内部由那个部门执行更符合法律精神呢 1.由刑庭执行的可行性。因工作关系,刑庭的审判人员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系紧密,能随时发现犯罪人是否服刑回家。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也能发现某些再次犯罪人员的信息情况,便于监督犯罪分子的财产,有利于罚金的及时执行。而且判决载明罚金缴纳的时间相对较短,要很快转入执行,由刑庭执行在处理程序上和手续上比较方便快捷。审判人员对案件相对熟悉,与犯罪分子交流机会较多,容易沟通,为罚金执行提供方便,兼有直接教育管理犯罪分子的作用。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审判人员还可接合父母、亲戚为其缴纳罚金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教育。 其弊端在于审判人员做罚金执行工作,必然要抽出部分精力和时间,由此可能削弱了主要工作职责力量,弱化了审判任务,而且长期与犯罪分子接触,容易滋生腐败。审判人员长期在外与自己所办案件的犯罪人接触,可能给个别蓄意打击报复案件承办人员的犯罪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审执不分,这本是法院亟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执行案件需要回避的问题。总的来说,xx认为由刑庭执行罚金和追赃弊大于利。 2.由执行局执行的可行性。xx所在法院曾有一段时期实行由刑庭固定两名人员对服刑后的犯罪分子跟踪执行罚金,也曾认为这种方式可行性较强,但因该项工作延续的时间很长,投入的工作颇大,收效却不显著,最后取消了刑庭暂予执行罚金的工作。随着法院工作规范化发展,许多措施和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执行局设立该项职责更利于法院建设。第一符合审执分离的原则。执行局本是法院的执行机构,职责明确,人员固定,执行经验丰富,易于执行。第二执行人员长期在外办案,获取被执行人员的信息渠道更为畅通,方便执行。第三从财金管理制度上来说,执行人员依法扣划犯罪人的财产更恰当。第四执行人员与犯罪人在案件审理过程没有接触过,彼此不熟悉,可减少司法腐败的机会。 综上,xx倾向于刑事判决生效后涉及财产内容的判决由法院的执行局执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确定由熟悉刑事审判业务或从事过刑事审判的执行人员执行,其精通刑事审判业务,兼有执行人员的身份,有利于罚金和追赃的生效判决执行。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该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处理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投送执行、收治管理、疾病救治、死亡处置等相关具体规定,由省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制定。对患有传染病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专门场所或者区域,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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