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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第一、司法解释...
信用卡在我们的生活中已是重要的金融工具,几乎人人手中都拥有信用卡,然后随之衍生出来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成为了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最常见的犯罪形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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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在我们的生活中已是重要的金融工具,几乎人人手中都拥有信用卡,然后随之衍生出来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成为了信用卡财产型犯罪案件中最常见的犯罪形式,案件率逐年递增。信用卡犯罪是比较严格的财产型犯罪,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解析。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法律界定根据我国《刑法》确定的定义,恶意透支,是一种犯罪行为,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原本是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和额度范围内透支的,并应当按期偿还。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1、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大;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一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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