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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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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的(因为一家公司如果要设立公司时,这家公司就要增加自己相应的注册资本),也就是说根本没有必要设立“实收资本”这个账户;如果是总公司拨过来的启动资金,就挂在“其他应付账款”上。剩下的建账什么就和一般公司一样的,和你公司的性质和规模有关。我公司就是一家分公司,总公司在上海,分公司在江苏,独立核算的,什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都有自己的。根本没有“实收资本”这个账户呀。你现在关键看你们的营业执照上没有注明“注册资本”是多少,注册资本是否到账。一般分公司没有这注明。###分公司经营范围只能是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分公司营业额达到后可以独立申请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没有注册资金,无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其他和普通公司财务一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不需要。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只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就能明白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合同具体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违约责任等条款,再由双方亲自签名,写上日期即可。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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