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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效力待定不能作为违约抗辩的理由。履行抗辩权的违约方式包括四种:不履行抗辩、迟延履行抗辩、部分履行抗辩、瑕疵履行抗辩,...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因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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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效力待定不能作为违约抗辩的理由。履行抗辩权的违约方式包括四种:不履行抗辩、迟延履行抗辩、部分履行抗辩、瑕疵履行抗辩,不包括合同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法律赋予相对人两项权利,即催告权与撤销权。所谓“催告”是指相对人要求追认权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该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追认权人对催告过期不作答复,则视为拒绝追认。所谓“撤销”,是指相对人在追认权人对合同未予追认前消灭该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 因此,在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是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合同的有效性不能作为违约辩护的理由。根据有关规定,合同一方提出的辩护仅包括:有履行顺序,履行一方不履行,由履行一方提出,履行一方不履行,由履行一方提出,无履行顺序,由双方同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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