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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
以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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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一集体组织内原承包权人优先权与其他成员的优先权,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没有规定,但主流的做法是: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优先权的立法旨意是为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和保护原承包方的投入,兼顾两者,并且以前者为优先。在土地承包合同期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包者依法可以优先权对抗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因为同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所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问题,只存在依法保护原承包方的投入问题。赋予原承包方优先权充分体现优先权立法者保护原承包方前期投人,防止承包人变更造成的投资浪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因此,一些地方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专业性生产承包土地合同期满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土地重新发包,原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首先必须明确“承包给本地农民”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人,若非,则需表决同意。
一般像荒山荒地等土地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承包费和承包期限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继承分配,承包经营权可以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当然,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都不愿意继续承包则可以将承包经营权转让,转让费作为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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