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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双方明确约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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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得到的财产当然不是双方共有的,法律规定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事先约定各自所有的财产,不是共同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分居期间的财产由夫妻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入、工资、住房公积金、租赁补贴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前提依附于特殊的人身关系的建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已分居,只要法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判决未最后生效,原、被告夫妻关系继续存在。根据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见,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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