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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秘密固定的方式是: 1、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培养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2、要通过建立全面的保密制度,落实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战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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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特点:与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1。非公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而其他知识产权是公开的,甚至对专利权有相当大的要求。2、非排他性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也不是排他性的。如果其他人以合法的方式获得相同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与第一人具有相同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所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开发和掌握信息的人使用,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和掌握信息的人使用。3、利益相关可以使经营者获得利益、竞争优势或潜在的商业利益。4、商业秘密保护期限不合法,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该秘密的披露。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的有效性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术秘密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的保护期。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应当符合四个要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 四、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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