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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
拒不执行”是本罪的客观实行行为,也是本罪成立的行为条件。本罪客观实行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因行为人使用了“拒”的方式,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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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条件有八种,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3、如果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还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法院才可能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以下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有执行义务的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侵犯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提出诉讼,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有执行义务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主要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裁定,终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同时,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限于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也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多表现在民事、行政案件上。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行为人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是可以执行的。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而导致判决、裁定得不到执行的,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强制执行。因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是指有能力执行,但采取欺骗方式或者抗拒方式拒绝执行。具体讲,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两类:一是采用欺骗等恶劣的手段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如一些人采取欺骗等方法,转移资金,转移财产所有权,或将执行物隐藏起来等,以致人民法院无法执行;二是经过人民法院作工作后仍然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此外,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必须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以及严重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等。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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