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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期限的回答为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立案的期限包括两种时限: 一一般情况下,7个工作日。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和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二特殊情况下,15个工作日。即在线索材料所涉及的情况复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难以在7日内确定是否立案的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延期缴纳行政处罚的罚款: 1.当事人依法被判处了罚款; 2.但是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确实有困难的; 3.经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4.并且获得了行政机关的同意。
关于结案时间,并没有统一的明确要求,对于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超过3个月。 1、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3、市卫生局审批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卫生监督所于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局法监科审查。经局法监科审查合格的案件呈局领导审批。局法监科审查认为不合格的案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案件返回市卫生监督所。因特殊原因,无法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截止日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报请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延长案件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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